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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治市场乱象 保监会限期清查财险问题产品
时间:2017-07-30

   保监会整治风暴“风继续吹”,继针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开展专项整治后,又瞄准财险备案产品。

  昨日,保监会下发《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以规范产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,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。

  《通知》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。主要包括:产品开发是否符合《保险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;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、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、设计偏离保险本源、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;语言是否通俗易懂、明确清楚,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,表述是否严谨准确,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,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;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,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;是否存在违反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》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等11条整治要点。

  此次专项整治自7月启动,将分自查、整改清理和监管检查3个阶段进行。记者了解到,7月为自查阶段,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,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。在用的产品包括包括农险、企财险、家财险、工程险、责任险、信用保险、保证保险、船舶保险、货运险、特殊风险保险、意外伤害保险、短期健康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备案产品。

  整改清理阶段从8月1日至8月31日,各公司应当对问题产品进行整改,对“僵尸”产品进行清理,并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。

  从9月15日至10月31日,将进入监管检查阶段,届时,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、整改、清理情况,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、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、整改清理进展缓慢,以及社会反响强烈、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,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。

 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,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,将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,限期修改;情节严重的,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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